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
《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》已经2016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。
市 长 黄奇帆
2016年12月23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,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、通航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》《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(以下简称河道)从事开采砂石(以下简称采砂)及其管理活动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。
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、保护优先、总量控制、有序开采、严格监管、确保安全。
第四条 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协调机制,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。